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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备建,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雪兰,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钟备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川CXXX**号揽胜极光汽车及车牌号川CY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为钟备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备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号揽胜极光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年检等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钟备建所有的车牌号川CY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年检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良忠法官助理 胡仕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