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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方武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宁国市分公司、宁国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宁国市分公司,宁国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358号原告:方武,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宁国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宁国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城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8534230642。被告:宁国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银河商贸城1幢3单元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8941066J。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武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宁国市分公司、宁国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将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宁国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宁国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方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