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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磁县国土资源局、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国土资源局,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287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磁县仁和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270006295380。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岳城镇梧桐庄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6]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509.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8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三、对非法占用的19694.9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计295423.95元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处罚的案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磁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6]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磁国土资罚字[2016]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磁国土资罚字[2016]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由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磁国土资罚字[2016]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三项义务,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