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高庄村。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大路乡。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大庙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皖LB****凯马牌货车一辆。现因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皖LB****凯马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