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振磊、马春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振磊,马春利,张彦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457号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宋一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刚,该公司法务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杏勉,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马振磊,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马春利,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彦玲,女,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磊、马春玲、张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振磊、马春利、张彦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