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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振磊、马春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振磊,马春利,张彦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457号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宋一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刚,该公司法务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杏勉,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马振磊,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马春利,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彦玲,女,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磊、马春玲、张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振磊、马春利、张彦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