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国良与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良,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726号原告:胡国良,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洁,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良与被告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国良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良撤回对被告程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胡国良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和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