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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爱华与肖勤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华,肖勤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赵爱华,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证件号码430521197502060507。被执行人肖勤初,地址。赵爱华与肖勤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20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勤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爱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勤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勤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爱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勤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爱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民初20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奇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