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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李松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李松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庆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亭,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李松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8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1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