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421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园三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尚录,副经理。原告袁瑞良诉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瑞良负担。审 判 长 刘 岭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