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修与王明俊 王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修,王明俊,王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05号申请人刘建修,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焱,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明俊,男,1998年11月1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王义祥,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建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明俊驾驶的王义祥所有的鲁ALT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明俊驾驶的王义祥所有的鲁ALT2**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建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