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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樊虎、段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樊虎,段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102号原告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孙玉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虎,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段春梅,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原告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虎、段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虎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段春梅提供了房屋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告信息不确切,经过多次联系查找,不能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海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