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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佃明、吴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佃明,吴飞龙,董昊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822号申请人:李佃明,男,1959年0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吴飞龙,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被申请人:董昊博,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北美枫情商务大厦。负责人:李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佃明与被申请人吴飞龙、董昊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佃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李佃明以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佃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董昊博所有的鲁V×××××号牌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扣押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佃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