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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23法裁与张同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裁,张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法裁。被执行人:张同存。申请执行人法裁与被执行人张同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同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法裁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全国车辆登记、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地区有工商登记、股权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妙江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宗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