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景芳与曹红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芳,曹红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芳,女,汉族,1946年2月7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方正委二组。被执行人曹红郁,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玉泉社区南八马路3号楼。本院在执行王景芳与曹红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吉030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景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2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曹红郁工资每月35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冻结存款金额不足,暂不够支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足额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