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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南路5号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王军、王华偿还咸阳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项27196.3元,违约金1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受理费247.5元,执行费3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军、王华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8750.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