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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何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何中林,张世容,何正峰,王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6207-2。负责人:王仁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中林,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世容,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何正峰,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守明,男,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以下称邮储银行定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中林、张世容、何正峰、王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何中林、张世容、何正峰、王守明的存款91308.2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