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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明、XX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明,XX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497号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6271U。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华,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明,男,生于1983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XX蓉,女,生于1984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明、XX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拖欠的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6元,撤诉减半收取2298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