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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特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方玉宝、汪小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玉宝,汪小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特230号申请人:方玉宝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人:汪小勇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方玉宝与申请人汪小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人员方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玉宝与申请人汪小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淳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汪小勇于2017年12月24日前返还方玉宝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依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