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杨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杨永红,孟庆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607号原告:王玉香,女,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军(原告之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杨永红,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孟庆道,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玉香与被告杨永红、孟庆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玉香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