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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杨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杨永红,孟庆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607号原告:王玉香,女,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军(原告之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杨永红,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孟庆道,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玉香与被告杨永红、孟庆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玉香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