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3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葛志树与徐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树,徐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葛志树,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徐瑞,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葛志树与被执行人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葛志树与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