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山县国土资源局,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30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堇审 判 员 陈新华审 判 员 杨庭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乾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