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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成香申请宣告姚小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成香,姚小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特70号申请人:周成香,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姚小民,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姚雪梅(系被申请人姚小民之女),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周成香申请宣告姚小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成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姚小民因患××,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周成香照顾,现申请人周成香申请宣告姚小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成香作为姚小民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姚小民未发表意见。代理人姚雪梅称,其是姚小民和周成香的独生女,姚小民的父母均已去世;现姚小民生活不能自理,对法院指定周成香作为姚小民的监护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小民,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观音××室。申请人周成香系姚小民的配偶,二人共生育一个女儿即姚雪梅,姚小民的父母均已去世。诉讼中,经申请人周成香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姚小民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苏广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367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姚小民罹患痴呆,受其疾病影响,其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最终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小民诊断为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姚小民的精神情况,其目前被诊断为痴呆,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周成香系被申请人姚小民的配偶,可以成为姚小民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姚小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成香为姚小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