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阴县新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钟智勇,局长。被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明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亚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