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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阴县新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钟智勇,局长。被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明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亚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