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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华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张华勋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33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灯头路。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勋,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