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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邓波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邓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868号原告: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林,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邓波,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波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乌高(新)劳仲[2017]第775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尚品欧世装饰装修有限公司5元。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