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鄢行恭、鄢庆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行恭,鄢庆煌,蔡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8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鄢行恭,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现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鄢庆煌,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蔡德平,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鄢行恭与被执行人鄢庆煌、蔡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6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鄢庆煌、蔡德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鄢庆煌、蔡德平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德平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我院扣划,总额为97935.83元。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