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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岳中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某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岳中刑申9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周某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湘06刑终356号刑事裁定,认定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不服,向本院申诉称周某自己另一案件被告人曹某在同一单位工作,同样犯挪用资金罪,在同一法院一审,同一法院二审,而二审法院对同一罪名同类情形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却不同,曹某挪用资金201.9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1.9万元未退还,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周某挪用资金50万元,至案发时只有40万元未退还,二审时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样判决显失公正。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周某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