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武爱鹏与蔡敬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爱鹏,蔡敬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27号原告:武爱鹏,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蔡敬坤,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原告武爱鹏诉被告蔡敬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爱鹏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爱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爱鹏负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