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武爱鹏与蔡敬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爱鹏,蔡敬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27号原告:武爱鹏,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蔡敬坤,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原告武爱鹏诉被告蔡敬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爱鹏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爱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爱鹏负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