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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小芳、李海荣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芳,李海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芳,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荣,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小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海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小芳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退还上诉人周小芳。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