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小芳、李海荣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芳,李海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芳,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荣,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小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海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小芳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退还上诉人周小芳。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