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麻金杯、朱晓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金杯,朱晓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麻金杯,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晓藏,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调确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麻金杯与被执行人朱晓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款23286元,亦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49.29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95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