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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建与蒋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蒋德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7360号原告:周建,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德万,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周建与蒋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伟、被告蒋德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蒋德万偿还借款本金288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28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8日,蒋德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8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每月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880000元,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本付息。蒋德万辩称,向原告借款2880000元属实,但将该款已借给了云南省的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未收回借款,无力一次性偿还原告,只有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收回后才能偿还原告,或者将在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建与蒋德万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8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当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蒋德万转账支付借款2880000元。之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庭审中,原告表示对起诉之前被告欠付的利息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被告对向原告借款2880000元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对起诉前被告欠付的利息自愿放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5%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蒋德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建借款本金28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880000元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0元,由蒋德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袁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