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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文平忠、侯胜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文平忠,侯胜华,樊亚纲,青海卓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8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立案,出庭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反诉原告):文平忠,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领取相关款项等)。被告(反诉原告):侯胜华,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领取相关款项等)。被告:樊亚纲,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第三人:青海卓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陶新村(海湖大道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文平忠、侯胜华、樊亚纲、第三人青海卓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257元,减半收取6129元,财产保全费3257元,共计93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人民陪审员  唐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木建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