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玉敏与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173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对原告贺玉敏诉被告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巩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巩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7)巩民初字第1173号”更正为“(2017)豫0181民初1173号”。审 判 长  蔡金辉人民陪审员  张丽彩人民陪审员  宋振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