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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罗清贵与王鲮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贵,王鲮蔚,秦进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147号原告:罗清贵,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鲮蔚,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秦进英,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和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903726718F。代表人:冉宏,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罗清贵诉被告王鲮蔚、秦进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清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清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清贵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清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清贵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