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燕超申请执行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燕超,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夏燕超,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夏燕超申请执行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黔011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