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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燕超申请执行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燕超,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夏燕超,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夏燕超申请执行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黔011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