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5445任才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才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445号被执行人:任才召,男,1955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经营者,住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16号(户籍所在地沭阳县。本院在任才召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