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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国都与吴建军、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都,吴建军,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谢国都,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伏口镇供销社宿舍。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六亩塘真狮子山居委会省煤矿机械厂宿舍。被执行人肖萍(系吴建军之妻),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天办事处民光居委会涟源火车站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国都与被执行人吴建军、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吴建军、肖萍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国都借款本金155000元,利息10034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6日止),共计255347元,后段利息按月利率2%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未按期履行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吴建军、肖萍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920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36元。但被执行人吴建军、肖萍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秋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国都与被执行人吴建军、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庆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