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苗旭东;牛洁;魏锐;代生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苗旭东,牛洁,魏锐,代生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221号原告: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苗旭东。被告牛洁。被告魏锐。被告代生俏。原告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旭东、牛洁、魏锐、代生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元,由甘肃瑷砺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倩????????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