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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利超与北京宏运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超,北京宏运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423号原告:刘利超,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北京宏运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六区4号楼1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吴春波。原告刘利超与被告北京宏运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利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刘利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