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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768号原告:郑某,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乳山市城区。被告:刘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于 晓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力丹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