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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5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载县万盛纸业有限公司、龙启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万载县万盛纸业有限公司,龙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5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万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被执行人龙启新,男,汉族,万载县人,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万载县,经常居住地:万载县。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赣0922执581号之一冻结被执行人龙启新在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启新的银行存款105241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启新银行存款1052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家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