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德刚与王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刚,王兴明,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089号之一原告:王德刚,男,1965年1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顶效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兴明,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贵州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工程机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62878P。法定代表人:罗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华,女,1971年8月13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德刚与被告王兴明、第三人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王德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王德刚负担。审 判 长 陈然明审 判 员 舒其琪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