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春海申请被执行人杜浩男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海,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春海,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浩男,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海与被执行人杜浩男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39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子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