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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春海申请被执行人杜浩男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海,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春海,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浩男,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海与被执行人杜浩男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39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子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