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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与姜学娟、任娇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姜学娟,任娇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94号原告: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大厦A栋18楼东侧北。法定代表人:丁海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女,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沭阳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姜学娟,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任娇娇,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与姜学娟、任娇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马常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仲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