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与姜学娟、任娇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姜学娟,任娇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94号原告: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大厦A栋18楼东侧北。法定代表人:丁海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女,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沭阳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姜学娟,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任娇娇,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与姜学娟、任娇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弘盛工美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马常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仲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