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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海滨与朱永福、刘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滨,朱永福,刘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218号原告:黄海滨,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福,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刘晓乐,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滨与被告朱永福、刘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滨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黄海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