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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利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利萍,袁达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利萍被执行人:袁达才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给付借款人民币77149.34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有房屋一套,已采取查封措施,但短期内难以处置。3.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6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乔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7年10月9日地点:执行实施一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杨裕春、余砚文、王国胜书记员:金乔评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余砚文: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永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永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国胜:本案严格的按照了法律规定执行,并符合了终本的条件。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裕春:首先我院对被执行人李利萍、袁达才名下财产的清查,并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然后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综合以上,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