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来红与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红,张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008号原告:陈来红,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迪,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陈来红与被告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来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来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来红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