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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柏林与黎平县康利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柏林,黎平县康利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319号原告熊柏林,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王评,男,蓬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平县康利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FRJ7A79。地址:黎平县德凤镇泉社区右平街侗乡第一商贸。经营者万能,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柏林诉被告黎平县康利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柏林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柏林申请撤诉未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熊柏林负担。审判员 吴  再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学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