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叶光祥与何琼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光祥,何琼,杭刚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叶光祥,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琼,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杭刚模,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产权人为何琼,共有人为杭刚模,坐落于巡场镇,产权证号为XXXXX号房屋。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毁损以上查封房屋。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