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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锋与被执行人陈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锋,陈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黄锋,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雄,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锋与被执行人陈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雄给付申请人借款629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晓强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自: